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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人保护版权有妙招

陕西政协网 发布时间:2025-04-14 09:07 【字体:

□ 雨林

1995年11月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每年的4月23日定为世界图书和版权日。设立这一节日,旨在强调图书作为传播知识、信息和思想的载体的不可替代性,更重要的是唤醒公众对阅读价值和版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,让这一天真正成为图书日。

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。既需要法律的不断规范,更需要人们守法和维权意识的提高。其实,我国古人不但早就有了版权意识,而且还实施了版权保护。这种意识首先体现在署名意识的形成。春秋战国时,诸子百家开始在作品上署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,如《论语》。也有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,如《老子》《韩非子》《孟子》等著述。还有像《吕氏春秋》之类,作为一部集体作品,它的署名方式与今日的“职务作品”类似。古人向来鄙视剽窃他人学说的行为,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就记载诗人宝月抄袭柴廓之诗作,唐代文学家柳宗元曾斥责文子剽窃孟轲、管仲之言。而清朝洋务运动的兴起者张之洞被同科举子徐致祥抄袭事件,更是轰传天下,让徐致祥一生备受诟病。

到了宋元时期,随着印刷业的繁荣,盗版之风也愈演愈烈,官府开始干预图书出版行为。当时主管图书刊行的“行在国子监”,具有代表朝廷管理图书出版的权力。官府运用行政手段,布告有关地方的书坊,不得翻印某书;同时,又发给原刊者所谓“据”,也就是执照,以证明该人刊书的合法性,原刊者若发现有人翻刻,可向地方官府凭“据”告发,从而毁版治罪。南宋祝穆刊印《方舆胜览》,为防他人翻刻,申呈两浙转运司予以保护,其原刻本自序后有“两浙转运司录白”,云“照得雕书,合经使台申明,乞行约束。庶绝翻版之患。”这是历史上最早记载的特许令状。著名理学家朱熹所写的《四书问答》,因其无暇订正重编而“未尝出以示人”,而“书肆有窃刊行者”,朱熹“亟请于县官,追索其版”。南宋初年,文人范浚在他的著作《答姚宏书》中记载了一件事,当时有人冒范浚之名,撰写了《和元赋集》,刻印贩卖,他将此事上报官府,官府发送一份公文到建阳,销毁了这些私刻的印版。明崇祯刻本曹士衍《道元一气》,在书前告白写道:“倘有无知利徒,影射翻刻,誓必闻之当道,借彼公案,了我因缘。”可见其相当强烈的著作权观念和司法保护意识。

即便官府管着,盗版还是屡禁不止。明末清初的李渔对于打击盗版更是采用了另类的斗智斗勇之法。李渔生平写了许多著作,可有很多书刚一推向市场,就被大量无良书商疯狂盗印,书卖得火,他自己却赚不到钱。顺治八年,暂居于南京的李渔完成了第一部传奇大集《怜香伴》。为避免盗版之事再次发生,李渔想出了一个绝妙的好主意——他给南京知府写了一份诉状,说他的一批新书从兰溪老家运往南京时,不料刚进入南京地界就被强盗劫去了,而遭劫的这批书是他第一次印刷出来,尚未在市场上流通,如果有谁在卖他的那些书,谁就是强盗,最起码也是跟强盗有关。知府大人非常重视,赶紧立案,天天派出大批衙丁到市场上去查找。

与此同时,李渔开始正式印刷这本书,正规书商当然更不会错过这么好的机会,纷纷前来批发取货,投放到市场上后,立刻受到南京百姓的疯抢。李渔把这些正规书商统一作了登记,然后把名单交给南京府衙,告诉他们哪些人是正规书商,以避免衙门误抓。那些平时靠印刷盗版书吃饭的无良书商,哪还敢再盗印李渔的书?做不成生意、挣不到钱事小,被当成强盗或者强盗的合伙人给抓起来,投进班房那就后悔莫及了。多年后,李渔的《怜香伴》一直没人敢盗版,李渔用他独特的智慧保住了多年的心血。

宋代的版权保护的禁例,一直沿用至清朝。这期间,我国处在以出版者拥有“印刷特权”和作者仅成为原始著作权人的阶段。直至1910年《大清著作权律》正式颁布,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,标志着我国著作权立法进入了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的现代著作权阶段。

古代版权保护多依赖道德约束、行业自律和零星禁令,缺乏系统性法律保障。文人维权行为更多出于对作品完整性的维护或经济利益诉求,与现代的知识产权概念仍有着本质差异。然而,古代文人的这些版权保护之法,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原创劳动的尊重,也为后世版权制度进步提供了历史参考。

来源:各界导报 编辑:郭长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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