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》第五条明确规定:“专门委员会的组成,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、各方面人士,自愿、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,统筹安排。”
(摘自《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必备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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